南通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为全面贯彻习总书记扶贫工作系列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扶贫帮困工作,落实学生资助精准化要求,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努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现将市直中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资助项目、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1.免学费及住宿费: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免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2.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实际发放时,根据认定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分三档发放,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认定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的资助标准由各学校自行制定办法确定,特别困难的按3000元标准发放。
3.校内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由各学校自行制定资助办法确定。
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等级
(一)认定依据
1.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相关政府部门、政法机关等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二)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等,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学生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学生属于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认定为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
三、 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网上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4.结果公示。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资助资金发放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其中:秋季学期在11月底前、春季学期在5月底前发放到位。
2.普通高中学校免学费及住宿费按学期直接免除。
3.学生资助资金一律通过打卡的方式及时足额发放。
五、对接受资助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新学年开学后对受助生重新申报核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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